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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5-28     浏览次数:70

赣州光华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我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我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我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我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评审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我校将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我校要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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